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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市委市政府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意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01]110号)
 
创建日期:2007-11-26 9:53:01 阅读数:6282

转发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市委市政府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意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01]110)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市委市政府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意见的补充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00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贯彻市委市政府做好高层次

人才引进工作意见的补充意见

为完善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政策,进一步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现对《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意见》(江发[2000]30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江府办[2000]92号)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增强整体意识,进一步改善用人环境

用人环境是与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发展层次、城市生活环境、社会文明程度、人才政策导向密切相关的,是一个综合性环境,也是一个系统性工程。立足于江门市21世纪经济社会发展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高度,优化用人环境,建设一流的人才队伍,就必须以优化人才创业环境为重点,大力引进人才,真正留住人才,充分发挥人才作用。创造良好的用人环境,既要制定优惠的政策,又要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基础配置的思路,在做好待遇留人工作的同时,更要做好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工作,全方推进用人环境建设,实现人才环境整体优化升级。

二、调整引进高层次人才安置费和购房补贴标准

(一)提高引进高层次人才安置费标准。对调入江门市区工作并服务三年以上的博士后、博士、双硕士和具有正高职称人员,一次性发给安置费标准由10000元调整为20000元;具有副高职称或硕士学位的人员,一次性发给安置费标准由5000元调整为10000元。

(二)提高引进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标准。对调入江门市区工作并服务三年以上的博士后、博士、正高职称人员,每人(户)一次性发给购房补贴标准由50000元调整为100000元;双硕士、副高职称人员,每人(户)一次性发给购房补贴标准由50000元调整为8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户)一次性发给购房补贴标准由30000元调整为50000元。

(三)并加大引进高层次人才力度,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情况,在市统一规定的安置费和购房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可适当再提高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安置费和购房补贴,单位自行提高的部分自行发给。

三、引进高层次人才安置费和购房补贴的发放办法和其它事项,仍按江发[2000]30号和江府办[2000]92号文的规定执行。

四、高层次人才配偶的工作安置以用人单位安排和自由择业为主,各级人事、劳动部门也要积极协助做好高层次人才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五、调整引进高层次人才安置费和购房补贴标准自200211日起执行。

                               江门市人事局

                             00一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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